问题 | 特别代理权限范围定义 |
释义 |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了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反诉,以及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法律分析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拓展延伸 特别代理权限的界定与限制 特别代理权限的界定与限制是指对特别代理行为中所具有的权限范围进行明确定义和规定限制的过程。在特别代理中,代理人被授予特定的权力,以代表委托人执行特定的行为或决策。然而,为了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保护委托人的权益,特别代理权限需要明确界定和限制。这包括确定代理人可以执行的具体行为、时间范围、地域范围、权力转移的条件等。通过界定和限制特别代理权限,可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和权益不受损害。 结语 特别授权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代理人在行使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能够代表当事人进行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活动,如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代理权限的范围包括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以及进行和解、反诉和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特别代理权限的界定与限制是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性和保护委托人权益的重要过程。通过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行为范围、时间、地域和权力转移条件等,可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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