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盗窃犯罪案件,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经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八)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那些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盗窃罪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