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如下: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损坏后有代位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代位物; 2、受益不能按其性质返还的,应当返还其价值; 3、受益人的善恶意影响返还利益的范围; 4、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国家应当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一、什么叫返还物品请求权 返还物品请求权又叫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返还物品请求权的归还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怎么确定恶意得利人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三、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法律后果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处理方法如下: 1、受益人为善意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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