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 1、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法院提起 公诉 ,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 刑诉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 、 取保候审 或者 监视居住 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