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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到了检察院是不是就要判刑了?
释义
    案件移交检察院大多数案件是要判刑的,但不是全部案件都会被判刑的。案件移交检察院不一定都判刑的。经检察院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轻微的还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决定。当然,移交检察院的案件,大多是要判刑的。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判刑: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具检察职能概括而言有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权。
    刑事检察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权,也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所在。具体包括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刑事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民事检察职责,是针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裁判结果监督(包括对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执行监督。
    行政检察职责,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机关的涉诉行政执法行为等实行的法律监督,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又有程序监督。
    公益诉讼职责,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在规定组织没有起诉或者没能够起诉的主体的,检察院可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范围目前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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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