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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标有效期可以延长吗
释义
    投标有效期可以延长。《国家招投标法》七部委颁发的第30号令和27号令在投标有效期方面都作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是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投标有效期延长须符合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工作规范》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组织召开购销合同签订大会,把所有招标人和投标人集中起来签订购销合同,使签订购销合同所需要的时间大大缩短。
    招标人虽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评标和定标,但只要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的签订,就无须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何法律责任。延长投标有效期极有可能给投标人造成损失,需要招标人给予补偿。所以,招标人对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十分慎重。尽管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评标和定标,如果能够合理利用时间,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同投标人签订购销合同,招标人不一定必须延长投标有效期。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顷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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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