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配偶买的房子可以提取公积金。夫妻一方购房,可以提取对方的住房公积金,但需购房方先办理提取,配偶方才能办理提取。如果夫妻双方都建立有住房公积金,则应由主购房人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相继办理,主购房人提取时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的材料;配偶方提取时,除了要提供主购房人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出具结婚证和主购房人的提取记录单,且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总价价款。如果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配偶方提取时,需有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