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机动车转入登记办理条件和办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办理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档案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4、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办理条件:1。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检验标志时,应当先办理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的检验。 2、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机动车登记。转让登记业务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3、转入车辆(新能源汽车和拖车除外),应到我市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标准认定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持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然后到车辆管理窗口办理转入业务。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涉嫌走私盗窃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2.html 《机动车登记规定》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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