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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患纠纷和医疗纠纷的关系
释义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2.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3.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一、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情形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情形如下: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耽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疗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执行上级医生指导,擅自处理,或者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生收到下级医生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病人体内留下异物,麻醉方式、部位、药物剂量错误,麻醉时不仔细观察病情变化;
    4、于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未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供应的设备、敷料和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查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物,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医治疗或西医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医院用错药怎么赔偿
    医院用过期药输液造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向医院协商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里说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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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