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追溯时效为六个月,如果在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发现该违法行为,对该行为不予追溯。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嫖客一月份发生了嫖娼行为,而在四月份警方对某卖淫团伙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了一月份嫖客的交易记录和嫖娼事实,然后侦查还在继续。在七月份对该嫖客进行传唤。也就是说虽然嫖娼行为已经过了七个月,但是依然可以对该嫖客进行传唤追溯。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过了六个月依然被追溯的原因,但是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见,因为本身组织卖淫案侦破难度不大,一般侦查周期会比较短,而遇到一些犯罪行为隐蔽的团伙或者其他原因,相对周期会长一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