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中没有规定,义务是共同的,不是双方中的一方。夫妻姓名权是指婚姻关系结束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是否有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决定居住地的权利。居住地决定权是指夫妻婚后选择共同居住地的权利;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庭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日常事务活动为法律行为时,行使代理配偶权利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