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肇事罪的六种行为包括: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时机和频率、持续时间、侵权人对恢复受害人权益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侵权人的获利能力、经济地位和承受能力。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会影响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影响的程度。如果影响严重,赔偿金额应相对较高。损害还应结合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和伤残等级。评级越高,补偿金额越高。相反,赔偿金额很低。如果出现严重的精神损害,如孕妇的植物人状态、瘫痪和胎儿死亡,应考虑给予相对较高的赔偿额作为特例。 3、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的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考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