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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有
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概念不同、主观过错不同、量刑规定不同、是否要求造成危害后果不同。在主观方面上前者表现为过失,而后者表现为故意;量刑上前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几个档位,而后者不加区分;前者要求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以及危害结果,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述要求。
    一、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罪与非罪的界定
    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4、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贷款诈骗罪与本罪
    1、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
    1、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三、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无罪的区别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包括生产作业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安全。
    (3)发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
    (4)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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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