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1、被执行缓刑或者没有完成刑罚的人; 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五、法院陪审人员; 6、与此案有关的人; 7、非本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