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怎么办:应当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 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 1、一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这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出的回避; 2、二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