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对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再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换句话说,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只是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