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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月25日设立为
释义
    8月25日是全国残疾预防日的宣传日。全国残疾预防日是每年8月25日,由国务院于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设立。正式批准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2017年8月25日是全国第一个“残疾预防日”。
    什么是残疾预防?
    因为疾病和伤害可以预防,那么残疾同样可以预防。残疾预防是针对常见的致残原因,如遗传、发育、外伤、疾病、环境、行为等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预防或减少致残性疾病和伤害的发生,限制或逆转由伤病而引起的残疾,并在残疾发生后防止残疾转变成为残障。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先天性因素致残占9.57%,后天获得性因素致残占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残占15.75%。后天获得性因素是致残的主要因素。
    那么,怎么预防后天致残呢?
    人的一生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可能导致残疾的因素,有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是客观的必然。前者如遗传、发育缺陷、意外伤害、疾病、环境和行为因素致残;后者则主要由于人口老龄化后生理功能衰退而导致功能障碍。
    一、残疾预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一级预防,即通过免疫接种、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安全防护照顾等措施,预防致残性伤害和残疾的发生。
    2、二级预防,即通过残疾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措施防止伤害后出现残疾。
    3、三级预防,即通过康复功能训练、假肢矫形器及辅助器具使用、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必要的矫形替代性及补偿性手术等措施,防止残疾后出现残障。
    二、残疾分为哪几类?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三、怎样预防疾病致残?
    人类所患疾病通常分为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
    1、常见的容易导致残疾的传染性疾病有:脊髓灰质炎即小儿麻痹症,可引起肌肉萎缩、肢体畸形;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可影响脑功能,引起失语、强直性瘫痪、智力障碍、精神失常等;沙眼也是一种传染病,可以影响视力,重者致盲;还有许多传染性疾病如麻风病、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都可能致残。
    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关键是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力,主要措施有:锻炼身体,加强营,预防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免受传染病的侵袭。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三个重要环节是: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2、常见的容易导致残疾的非传染性疾病,如高血压可导致偏瘫,糖尿病可致视力残疾和截肢,帕金森病导致身体运动障碍,还有老年性痴呆等疾病导致智力下降。
    预防非传染性疾病致残,首先要树立爱护身体的意识,保持乐观豁达的心态;此外还要有合理科学的健康饮食,保证每天必需的蛋白质、维生素,摄取低热量、低盐、低糖饮食;坚持每天适量地运动,如慢跑游泳、散步等;戒掉烟酒,改掉药物依赖等不良行为;如身体感到不适或有症状出现时,应尽早到医院诊断、治疗和康复;遵医嘱进行血压、血糖、血脂等方面的监测;按时合理服用药物避免并发症和残疾的出现。
    四、残疾预防核心知识:
    1、有计划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远离烟酒,远离有毒有害物质,孕育健康宝宝。
    3、主动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不偏食,补叶酸,科学补碘,合理控制体重。
    5、防止孕早期感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药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
    国函〔2017〕89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设立“全国残疾预防日”的请示》(残联发〔2016〕75号)收悉。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具体工作由你会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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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