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 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 如果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已经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但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了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该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