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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释义
    (1)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已经满二年;
    (3)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没有如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期限届满;没有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即可以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
    一、工程合同诉讼时效
    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二、建筑设备使用合同没有质保金怎么办
    订立建筑设备合同时,一般需要依法扣留质保金,质保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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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0: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