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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量保证制度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项目部对工程工序施工质量实行班组初检、工程部施工员复检和质检员终检“三检”。班组长对工序施工过程进行合格控制,质检员对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及时填写检验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验收。2、工序施工质量应按技术交底要求、验收规范、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班组应及时返修或返工。专业质检员对返修、返工后的工序质量重新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报监理验收。3、工序交接的班组,上道工序班组应为下道工序施工提供方便、有利的条件,下道工序班组对上道工序施工结果应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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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