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 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