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质量 |
释义 | 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约定质量,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什么叫货物的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铁路以及联运等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通常为格式合同。货运合同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收货人虽未参加合同订立,但也依据货运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通知收货人;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交付费用。中国法律对货运合同的订立设有若干限制。合同承运人须为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国营运输企业;合同订立须严格依据国家运输计划;合同条款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订的法规。 二、运输合同由哪个法院管辖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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