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房时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同是正常的,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里有约定,应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误差值在3%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此时买方申请解除合同时,法院不予支持; 2、误差值超过3%的,买房请求解除合同时,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