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6年 上海 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及流程 一、个人提取 公积金 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 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 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 住房贷款 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 房屋租赁 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