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拖欠生育津贴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 期间,停发 工资 ,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 生育保险 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支付的,女职工可以向 劳动监察 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