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孕妇失业的,其配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虽然不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其他项目费用。 同时女职工失业期间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职工享受失业待遇的,不能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 女职工在职且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属于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