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规定要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系亲属的名誉权 |
释义 | “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同时在程序上也解决了死者继承人所主张的并不是自己的权利的困难。” 公民有“已故亲属名誉权”。请注意这一权利同“已故亲属的名誉权”之间的区别。前者的权利主体是活着的人,是说公民有权拥有名誉好的已故亲属。后者的权利主体是死去的人,是说死去的人有权拥有好的名誉。 这意思就是说,既然死人不能有权利,活人又不能继承那权利,那就把它说成是活人本来就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一、死者人格被侵犯时可主张维权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进行了明确约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民法典》中虽未明确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概念,但可以参照第六编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死者名誉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如死者的人格权被侵犯的,其近亲属无论何时知悉侵权事实,其对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权利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死者长已矣,生者且珍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