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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增留工补助政策
释义
    新增留工补助政策如下:
    一、受惠对象。①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②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③参保职工300人以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标准及申请程序。①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足足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其实际用工人数发放补助,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②申请程序。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发放补助无需企业、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本地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登陆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或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补助申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审核、发放。
    三、实施期限。2022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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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