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和变卖财产在民事执行中的规定及其限制 |
释义 |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应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流拍后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拍卖所得款项无剩余时应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需重新确定保留价;变卖财产的价格应按约定、市价或评估价进行,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无人购买的财产可交给申请执行人或执行债权人抵债,无法交付则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1、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3、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结语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应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若未评估则参照市价,并需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流拍后再拍卖,可适度降低保留价,但降幅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若拍卖所得款项无法清偿债权和执行费用,应在拍卖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在其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人民法院应准许并重新确定保留价。若按约定或市价无法变卖,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若无人购买,适用相关规定将财产交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抵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 拍卖的方式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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