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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是哪些
释义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如下: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一、侵权行为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谓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
    二、怎么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管辖的法院有哪些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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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