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减资是否缴税,需要分情形: 第一、减资后股东得到的相当于原出资部分时,股东不纳税; 第二、减资后股东得到的超出原出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三、被投资人如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减资对价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其中,个人股东税务处理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税务处理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中,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确认收入,其余部分按“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