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减资流程 |
释义 |
法律主观: 外资企业减资程序如下:一、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资: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二、申请材料: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减资申请报告(详述要求减资的理由、减资的金额);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无经济纠纷,也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承诺函3、县(市)区外经贸局或主管部门的转报文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正本); 5、合同、章程修正案; 6、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批准证书(原件)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8、 通知债权人 证明; 9、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的有关证明; 10、公司就其有关 债权债务处理 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海关出具的因减资后原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免税设备补税后的证明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注:第8项及以后文件待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45天后办理正式减资审批手续时提供。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内容通知书》(情况较复杂的,在2天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由投资服务处审查初步同意后,公司应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公司应将报纸公告及复印件交到窗口,由投资服务处审批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四、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五、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六、审批收费:根据省物价委(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七、审批依据: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 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程序》的通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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