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吉林省没有设置省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省直长春市或者吉林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等情形的可以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