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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
释义
    一、相关规定如下:
    1、广州经济适用房划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广州政策规定一定要满5年后,补交地皮出让金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正当贩卖;
    3、广州现在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订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广州经济实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代价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5、广州政策规定不容许按市场代价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实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置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置条件的家庭。
    6、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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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