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或者10年,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 除少数国家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不规定营业期限,属公司自拟行为。在中国,法定的经营期限是没有限制是多少年的,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写上经营期限二十年、三十年,到期又可续上,意思没有经营期限。为了避免经营期限到期办理续期的麻烦,所以一般都写“长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