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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离职会影响个人职业发展吗?
释义
    试用期内不辞职直接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流程是提前3天递交辞职申请,申请离职日期为申请当日后的第4天,工资按出勤天数发放。第4天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个人档案。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不辞职直接走人有什么影响
    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不办离职就直接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试用期法定辞职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是试用期辞职的具体流程:
    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递交一份书面辞职申请,落款日期为当日,申请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工资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数发放。第4天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个人档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时领取个人档案(一定要由公司贴封口条,盖章方可),自己暂时完好保管即可。
    拓展延伸
    试用期离职对个人职业发展的长远影响
    试用期离职对个人职业发展的长远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问题。首先,试用期离职可能在个人的职业履历中留下一段空白期,这可能会对未来的就业机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试用期离职也可能给潜在雇主留下不稳定的印象,对个人的职业声誉造成一定的损害。
    然而,试用期离职并不意味着个人职业发展的终结。通过积极主动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参加培训和进修课程,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个人仍然有机会重新塑造自己的职业发展轨迹。此外,试用期离职也可以被视为一个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个人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目标,并做出更明智的职业选择。
    因此,尽管试用期离职可能会对个人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通过积极应对和努力,个人仍然有机会重塑自己的职业道路,实现长远的职业成功。
    结语
    试用期离职可能对个人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留下空白期和损害声誉。但积极寻找新机会、提升技能和总结经验,仍可重塑职业轨迹。虽然面临挑战,但努力应对可实现长远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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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