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高消费费还能做公司法人吗 |
释义 | 法院取消限制令后,被执行人可以自由进行高消费,但需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选择、场所消费、房产购买、办公场所租赁、车辆购买、旅游度假、子女教育、保险理财等方面。 法律分析 其实并不是的,只要履行了判决的义务,法院就会取消限制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拓展延伸 限制高消费费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影响 限制高消费费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影响是显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消费费限制措施旨在防止个人或法人以过高的消费水平导致财务风险。对于想要成为公司法人的个人而言,如果其个人消费行为受到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法律上成为公司法人的资格。这是因为公司法人需要展示其在财务方面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而高消费费限制可能会对其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限制高消费费可能会对个人申请成为公司法人的资格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结语 限制高消费费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影响显著。限制措施旨在防止个人或法人过高消费导致财务风险。对于个人成为公司法人,个人消费受限可能影响法律上的资格。公司法人需展示财务可靠性和稳定性,高消费限制可能对其财务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限制高消费费可能对个人申请成为公司法人的资格产生限制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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