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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的要求
释义
    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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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