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另外,取证时不得侵犯对方或第三人的隐私,如果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视该证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