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其工作、决策、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民主参与。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些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决策、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实践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了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了便捷的查询渠道;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需求。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政府透明、公正和民主参与的重要举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应主动公开符合特定要求的信息。然而,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差异,一些地区和部门积极推进,而其他地方还需改进。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和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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