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军残证还需要办优待证吗 |
释义 |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是用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证件,相关政策介绍,该证可以当优待证的使用。所以不需要进行办理,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残疾军人证有如下优惠政策: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3、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3类对象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1、被开除军籍的退役军人从部队《纪律条令》来讲,开除军籍是对士兵的最高处罚,就相当于开除出军队,不承认当兵的经历。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 2、被除名的义务兵除名,是比开除军籍轻一点的是处分项目,也是开除出部队,但对除名前的军队经历是承认的,但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除名的退役士兵虽然采集,但列入“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项。 3、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有退伍证或转业、复员证,但其已经属于外籍华人,是不列入信息采集范围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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