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释义 | 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知识 每周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劳动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199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职工每周享有两天公休假日。周休假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假日。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根据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可以轮休、倒休。对于出差人员的周休假日,可以在出差地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补休。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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