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诉讼中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启动程序 |
释义 | 要明确可以进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案件范围,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下列案件可以重点采用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方式解决:一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双方在同一社区、单位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一般侵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二是其他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原则上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劳教、监禁的案件以外,其他民事案件均可视情况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邀请相关人员及组织协助调解;三是可以进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四是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五是可以执行和解的执行案件。 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注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调解渠道和解决纠纷的途径,一切围绕有利于纠纷解决进行,要选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进行委托或协助,要区分各类案件的特点先进委托或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做好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对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注重与乡(镇)、村两级组织进行沟通,并邀请街道、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参与调解,缓解矛盾。在委托调解中要注意提高效率,结合外地实践,委托调解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5天。 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避免强制性调解倾向,需要进行委托或邀请有关组织协助时,要征得当时人同意。当事人同意后,有关业务庭要报本院协调联络办公室,由协调联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有关单位或组织进行委托或协助。要建立回避制度,凡法官在诉前进行调解指导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均应另行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原指导调解的法官主动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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