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3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94条)。 在一般保证的情形,债权人依主合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因未完成而失去意义。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主债务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适用。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不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必要)时,保证期间因未完成而失去意义。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适用。 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是: (一)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不可以中断。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保证期间是确定的期间,同时保证期间的确定性能够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共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