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 |
释义 | 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启握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悄配庆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卖橡+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说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因此,到年度终了后就要进行汇算清缴。按照相关规定规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批缴。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分立、终止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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