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不同于胜诉后由被告偿付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诉讼成本也由原告承担,如司法鉴定费等,胜诉是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的,也由原告自己承担了。在诉讼之前,原、被告之间有过“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等类似约定,也因败诉而由原告自己承担了。最为重要的是,愿告起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得以法律保障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败诉而得不到法院支持,诉讼目的得不到实现。更为不利的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败诉是经由法院诉讼处理过的案件,原告若再行同样事由和主张起诉,法院是不会再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