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套房子如何分割? |
释义 | 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及承租房屋的处理。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可以竞价取得或按市场价格评估并补偿一方。无法分割的可拍卖分割,考虑住房情况和子女抚养。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经过修缮、装修后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应补偿另一方。承租房屋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但承租权可处理。离婚时对公房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偿、分别租住或解决住房问题。处理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婚姻家庭编的精神原则进行。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结语 根据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离婚时应根据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对于共有房屋,可以通过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或拍卖分割来解决产权归属问题。修缮、装修、扩建等增值部分应由产权人进行补偿。对于承租房屋,夫妻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偿或分别租住。在处理房屋问题时,要兼顾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具体离婚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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