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 协议离婚 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二、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婚姻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可以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法律客观: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