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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丧葬费领取流程
释义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殡仪馆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即火化证明)”原件或殡葬服务费发票原件。
    2、领取丧葬费《申请书》一份(由经办人到社保局填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由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
    5、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原件。
    6、能证明继承关系的户口本首页和继承人本人页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7、领取丧抚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东方红工行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一张A4纸上)同时标注联系电话。
    8、除以上材料外,离休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离休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此件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
    (2)离休人员“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继承意见有分歧的,经办人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家庭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协议书、公证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条件:凡按月享受并领取养老金待遇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和未退休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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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2: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