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人退休后,去世为限,按下列标准发放月退休金。符合第一条中的1、2、3项条件的同时,若在抗战时期加入革命工作的,则按本人工资标准90%发放;若在解放时期则按80%发放;若在中国成立后加入工作的,按75%比例发放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工人,满15不满20年的按70%给,满10不满15年的按60%给,若退休金少于25元的,则按25元发放。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